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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那年,那案子
时间:2018-1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想想自己在检察院也工作了30多年。这么多年来,自己办理过多少刑事案件。可我始终忘不了的是那刚到检察院办的第一案。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李砚明

01

受案

    距城区北部18公里的土石山区有一个煤矿,叫北山国营煤矿。煤矿紧挨着一个生产大队,全村百十户人家,四五百人,却来自9省48县市。村支书王银水就是我们的被调查人。1979年,该大队承包了煤矿的石料建筑工程,随后就转包给河北省曲阳县文德公社某生产队的杨子包工队,包工队的日常开支和生活费暂向大队借支。1981年年初,有社员向我院反映,王银水在转包工程中有经济问题。当时在承包转承包中发生的经济问题还比较少,王的问题立即引起院领导、上级院和市纪委的重视。院里由老政法王珍副检察长亲自主办。晋中分院(现晋中市院)分管经济案件的副检察长刘生縻多次到我院听取汇报,并派分院经济科(那时,他们的内设机构也是“科”)副科长老冯协助调查。市纪委听取汇报后,抽调了工商、税务、农行、财政部门的财会人员帮助查账。

02

进村

   那时,检察院恢复不久,大家多是办案新手,可同志们的办案积极性都非常高。当时院里有一辆“长江”750三轮摩托车,办公室安排用车,尽量保证我们办案使用。有时我们上山的人多,老同志坐后座和车斗里,我们法警就坐在三轮车的备用轮胎上。

    出了城,过了聂村和聂店村,一路上车来车往。煤运公司拉煤的德国依发自卸车一阵轰隆隆的重车下去,马上就又一阵隆隆隆的空车上来。土公路坑坑洼洼,还时有河水冲出的小水道。大车一歪,就从车上装得高高的煤堆上滑下一股煤面子,伴着地上荡起来的细土,弥漫在空气中。两边的槐树、枣树、柳树、小杨树的叶子上都蒙着一层细煤灰。地里的玉米、高粱、向日葵的绿叶灰灰的。路基边的蓬草、狗尾巴草及其他榛榛杂草更是被煤灰覆盖得低低的。从流村村里穿过,两边老百姓院子的土围墙、黑院门,院里的枣树,灰砖沙擦房子(焦渣顶房)上边,都浮了一层细煤面子。出了村口,两边三四米高的土棱上趴着的喇叭花等小草,早失去了本色。过了小峪口村,就可以看到远处的山脉,可什么时候也是朦朦胧胧的。七八月的天气,我们身上冒着汗,头顶着烈日,或是在过往的大车之间穿行,或是被压迫到路边,等过于浓的煤灰细土落一落再走。再往前行,有一道二三米深十几米宽的河滩。我们就下车跑过河滩对面,等摩托下去,上来,上车再接着走。有时,就顺着基本没水的河滩绕一个河湾走。虽说要多走一段路程,车在河道里歪歪扭扭,更不好走,可是能躲避依发车的欺压和呛人的煤面子。就这样,30多里的山路,从上班出发,快中午才能到大队。一路颠簸,颠得我们的屁股生疼,人也早就灰头土脸了。如果遇到刮风天,我们会更受罪。

03

调查

    7月,经研究决定,队里召开全体干部、党员会,公社党委宣布停了王银水的职。我们找王谈话,让他主动交代这几年来的经济问题。可王认为他的问题不是贪污,只承认账务混乱。对停他的职,不让他接触公社、大队干部想不通。

    面对王某的不配合态度,我们的调查工作就全面铺开了。到了村里,抽调来的会计查大队与各小队近年来的来往账目,我们找村里的知情人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

王某,三十五六岁,黑红宽脸盘,五大三粗,人高马大,平时说话好骂人,工作作风粗暴,虽说前几年才从外县迁来,可村里的人都挺怕他。检察机关来调查,群众思想上有顾虑,有的怕查不倒王遭到报复,有的对我们的工作持观望态度,不愿接近我们。我们就想办法接触群众,有的白天不肯到我们住的矿上的客房来,我们就晚上到他们家里去,有时我们还约人到偏僻的山林里了解情况。我们找河北包工队的人谈话就更困难,他们不是躲,就是沉默不语,不肯作证。不过说实在的,当时,虽说我们的办案热情高,可究竟能不能搞成此案,我们也心存疑虑,所以我们的调查进展缓慢。

04

外调

    为了取一份材料,我和科里的老王到王的老家娘子关公社吊沟大队去了一趟。

    那是一个炎热的夏天。我们从榆次上火车,经北合流、东赵、段廷、芦家庄、上湖、马首、寿阳、芹泉、测石、破头、赛鱼、阳泉、岩会……娘子关,一路上,几分钟一停,十几分钟一停,上车下车的人挤来挤去,可闷热的车厢里的人始终是满满的。中午才到娘子关。

    出了车站,我们先打听进山的班车。当地人告诉,进山的班车只上午发一趟。从部队转业的老王,一听,马上说,我们走进去。我们匆匆吃了饭,就往山里走。此时,红红的太阳烤着石板块铺垫的伸进大山里的土公路,我们躲避着太阳,靠着山根走,可眼前还是一片灰白。土公路的另一边是用石块垒起来的围成一小块一小块的庄稼地。地里的庄稼稀疏而不高,本应绿油油的叶子却泛着淡淡的黄边,蔫蔫的耷拉着。一路上坡,不见有车辆往来。没有进去的,也没有出来的,庄稼地里也不见社员。一路上,火热的太阳就烤着两个一步一步往山里走的身影。我们说着闲话,说着到了村里可能遇到的情形,就这么一直走到天黑,才到了实际地形颇似其名的村子。两边山崖的半腰上稀疏地散落着十几处昏暗的灯光,中间一条黑洞洞的深沟。打听人,我们在西边的半山腰上的窑洞里找到大队支部书记。看了介绍信,听说了来意,支书就出去站在门口,向对面喊另一个大队干部。山间空旷,夜静寂廖,支书的声音清晰而悠长。一会,对面就有了回应。支书回到屋里,略有歉意地说,主任过来,得一阵子。我们两边看似很近,可他得下到沟里,再翻上来。可谓“对山喊得应,走路要半天”。

    队干部介绍了王在村里时的情况。晚上,我们就住在支书家。第二天起来,早饭却是两家的派饭。老王吃的是玉米面煮疙瘩,我的是玉米面散面粥,都就着酸菜。我们按规定给老乡留了几角钱和几两粮票。记得,吃早饭时,有一位30多岁的公社副主任,高个,瘦瘦的,穿一身洗得泛白了的绿军装,就跟普通社员一样,端着一大碗玉米粥,在从街门出来的石头墙根,坐着一块青石,边吃饭边和我们说话。说这里虽苦,可是他的老家,生活惯了,转业的时候,他要求回来的。

从山里出来,正好有一辆进城办事的一套马的皮轱辘车。这位公社副主任安排,我们高高兴兴地上了车,和赶车的社员有说有笑地出了山。

想想,那时我们每天想的就是怎样把工作做好,根本没苦了累的概念。那真是充满激情的岁月啊!

05

谈话

       王的主要问题是一笔大队以支付包工队生活费的名义从信用社提出来的1700元有疑问。我们的调查颇费了些周折。

     一次,9月下旬,白天,王副检察长已通知了院里,第二天我们回机关汇报案件。为了把有关1700元问题的几个材料搞得更扎实,我们分成两组找人谈话,王副检察长和财政局的老王、信用社的老邢找本村大队的会计、出纳谈,我和工商局的老侯、税务局的老马找包工队的人谈。

    在包工队住的简陋的小工棚里,我把什么是经济犯罪,王的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每个公民都有配合政法机关调查的义务,讲了一遍又一遍,可包工队的人仍是要么敷衍应付,要么沉默不语。看看那些蹲在墙角、坐在小屋门槛上、出来做工的可怜巴巴的社员,我心里真是又气又急,气的是有人侵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却不敢站出来斗争,急的是第二天就要汇报案子,他们不肯作证,取不到要取的材料。特别是那个50来岁的“宽额头”,看似还有些正义感,开始还抬头听我讲,但随后就低下头,一句话也不说,一个劲地抽他的烟管,嘴里嘟嘟地吐着大口的烟圈,还不时朝我翻上一眼。这人就是包工队的会计不是会计,出纳不是出纳的“管家”。我就是希望他能说上几句,给我们提供一点有价值的线索。他却这么一副样子。我压住火,跟老侯老马交换意见,这些人落后,谈下去不会有什么结果,不如早点回去。

    我们气急急地从小工棚出来回了大队。王副检察长他们也是刚谈完,我把刚才的情况向他作了汇报。王副检察长听了,什么话也没说,马上叫我又返回小工棚。路上,我对他说:“这些人不觉悟,你去了也不一定听。”我这么说,王副检察长却没有吭气。

到了小工棚,王副检察长让杨子把他的人又都叫了回来。我想,他会把这些社员说上一顿的。谁知,他把“宽额头”叫到身边,问“宽额头”要了一管烟,刚抽一口,就呛得他咳咳咳,还连声说好,比他的“大光”有劲多了。说着掏出烟来,让“宽额头”给社员们发,见人们都点上了烟,他这才慢条斯理地拉家常似的说:“你们出来干活,挣钱养活老婆孩子,有的要盖房子娶媳妇,很不容易。我跟你们一样,也是农民出身,知道你们出门的难处。有人就趁机欺负你们,总想着法子克扣你们,对这样的人,你说,”说到这,王副检察长慢慢地看了“宽额头”一眼。这时,“宽额头”极轻地、不易让人觉察地点了一下头,王副检察长才接着说:“该不该让他说个清楚。我们来搞案子就是要把问题搞清楚。把问题搞清楚了,才能维护你们的利益,才能给你们发够应该发的工钱。这就需要你们的帮助。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还搞什么案呢?行了,不早了,你们休息吧。你们谁有什么想法,可以随时来找我老王。”

06

意外

       从工棚出来,天已暗下来。我还生气,说:“看,这些农民不觉悟吧。”往回的路上,我们走在一脚深一脚浅的村里的坡路上,也许年纪大了,王副检察长没跟我说什么,到了平处他才说:“咱们的工作不好做。办案需要做许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案子越是遇到困难的时候,越不能急,越要冷静。办案你要注意态度。我们对待社员的态度,决定着社员对待我们的态度。其实农民是最明理的。你还年轻,以后你慢慢地就体会到了。这个案子是我办的最后一个,而是你的第一个。你好好工作吧。”王副检察长的这一席话,让我不语了。在检察机关工作这么多年来,当年老领导对我做好工作给予的殷切教导,让我一直不忘。时候不早了,天色也不好。傍晚的时候又下起了冷雹子似的雪。可我们还是乘三轮往回赶。我们刚到村口,车灯前方、黑黑的路边,一个人似乎在拦车。坐在车斗里的王副检察长马上叫停车。近前渐渐看清楚,却是“宽额头”。王副检察长抬腿就下了车。我们听“宽额头”低声跟王副检察长说着什么。原来,“宽额头”不好在他们的人面前说事,这才追出来,跑到这里来等我们。他向王副检察长提供了关于1700元收据的情况,并告诉他们就要回老家了,如果需要他们的人写材料,得赶快。没想到“宽额头”是这么一个有心人,倒是下午我在工棚里说的话太直了,太不注意方法了。大家一阵兴奋过后,我们继续往回赶。漆黑的公路上,没了白天进山拉煤车的轰隆声和喧嚣,静得一点声响也没有,只有我们的摩托车在颠簸的崎岖的山路上突突突穿行的声音。那声音在山谷里传得很远很远。我坐在后座上,雪泡子直打得我睁不开眼,脸上像针刺似的疼。车上的人谁也不说话。可我知道,大家心里跟我一样激动。案件有了进展,刚才“宽额头”又提供了包工队未收到1700元的情况,让人兴奋。心里这么想着,我也不知道前边开车的法纪科法警付建荣是怎么把车开回院里的。

07

取证

 

       经过前一段时间的调查,王某的犯罪事实逐渐清晰。1979年7月,王某以发包工队生活费的名义,用大队的支票从信用社提出3700元,却只给了杨子2000元,让杨子写的收据还是3700元。说1700元要交税款,稍后他给杨子开了1700元收据。而王却让出纳从大队的账上支付了税款,从而将1700元装入私囊。经研究,需要杨子写材料,详细说明没有收到1700元的情况。可等我们再上山时,杨子果然带着包工队走了。为此,我们再上河北。到了县里,在县招待所住下,马上租了自行车,与当地检察院联系后,我们出了郊外,走沙道,赶了30多里的山路,进了村,问到了杨子家。

杨子家,与我们的农家一样,土坯院墙,院门的左侧猪圈茅房,厢房墙根堆放着农家用具。不同的是正房的房檐石柱,竟是雪白大理的。还有院里的石凳、石桌,边角圆润,平面光滑细腻,就像电影里看到的宫廷里的石器,煞是喜人。看我们一脸诧异,陪我们来的当地县院的干警告诉,他们这里出产大理石,村里的男人大都在石矿上干活,都有一手采石手艺。家家都是这样。他们外出包工,也主要是干石料活。原来是这样。怪不得,我们住在矿上,多听矿上的人说,他们很愿意用杨子包工队,他们采石、垒砌,石料活干得好。可就是由于王银水对他们的工程款随意克扣,弄得他们没法干。一直到午后下半晌,杨子才从石矿上回来。经做工作,又有当地检察院的干警和队干部协助,我们的工作进行的顺利。询问了杨,又让他写了证明材料。

08

立案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我们终于查清了王的主要问题。经大队出纳辨认,那笔收入没上账的1700元收据上的字迹是王所写,可王拒不承认。为此,经分院、省院介绍,省公安厅出函,我们还到公安部126研究所做过一次笔迹鉴定。检委会第三次研究王案时,或许是几十年政法工作形成的严谨作风,彼时王检察长操着浓浓的乡音,重重地说:“我们一定要慎重啊。我们这是在给人家定罪啊。”10月31日,当我将立案决定审批表递到他手里时,王检察长沉下脸来,一句话也没说,又认真地把事实部分看了一遍,才拿起笔来,在检察长意见栏里大大地签下他的名字。当时老检察长对待案件的那种慎重和谨慎,给我留下深刻记忆,一直影响着我,要求我一定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工作,检察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

     立案后,大家办案的积极性更高了。院里参加办案的同志们还专门对前一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大家说,领导身先士卒,带领大家深入办案一线,从调查摸底到制定侦查计划,从证据分析到案件定性,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大家学到许多东西。领导交待工作,同时交给具体的工作方法,提醒应注意的问题,使大家完成任务很有信心。我们的侦查计划写道:侦查活动采取查账与外调、获取内地线索与外地线索、专门调查与依靠群众,这样“三结合”的方法来进行。

那时,人们工作就是这样真诚,这样纯真。

    接着,大家抓紧工作,又取了一些材料,11月15日,决定逮捕王了。那天一大早,把他从山上传到院里。为慎重起见,又对他进行了讯问,检委会再次开会研究。那时,院里没有食堂,我们加班吃饭,是到在同一个大院里的公安局食堂报饭。我就从公安食堂打回饭来陪他在院里吃。到晚上,才把他送进看守所。搜查王家时,王的父亲在搜查证上被搜查人(家属栏)的签字,让我们一怔。原来王父签下的三个字,与批准搜查人我们检察长的名字竟一字不差。这在我30多年的检察工作中唯一一次遇到的、也不曾听其他同志遇到的巧合,算是我们办理此案的一个小小花絮吧。我们的侦查终结报告写道:正当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广大干警振奋精神,努力完成党交给的任务的形势下,我院受理了群众关于王银水贪污一案的材料。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驻该大队,在公社党委、广大群众的支持下,我们终于查清了王某的贪污事实。

09

判决

       那时,自侦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出庭“一竿子插到底”。1982年4月8日,我们将此案起诉法院。起诉书写道:被告人王银水目无法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外地工程队采取欺骗和有意违反财经制度的手段,大肆支取现金,从中贪污共计2855元(除1700元外,王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之规定。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从严惩处。

     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王副检察长要我也准备出庭。我临阵磨枪,问他找来几本《人民检察》,把里边有关出庭的文章,看了一遍,准备了答辩提纲、公诉词。5月22日,王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兑现了他办理最后一个案件的诺言。27日,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我则从此开始了我的办案经历。此后,我曾在民行科、未检科工作,当控申科长、公诉科长、反贪局长,我办经济案,办民行案,办初查案,办申诉案,办赔偿案,办批捕、起诉案,后又办反贪案。2016年12月,反贪局转隶后,我到了驻监检察室,又办减刑、假释案。办理的案件数以千计。可我心里一直记着这第一案。

       现在回想,那时为了那么一个案子,上级院领导过问、派人协办,市纪委听取汇报,并抽调有关单位的会计查账,我院先后有经济科、法纪科、办公室的十几位同志参加,我们一进北京,三上河北,在本地到十几个单位调查取证,询问证人二三十,最后形成的案卷材料正卷二本、副卷一本,历时十个月,侦查期限延长一个月。现在看来似乎难以想象,可我们就是这样办下了这个被晋中检察分院副检察长刘生縻称为,全区经济领域在转承包过程中发生的贪污犯罪第一案。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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