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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案件管理中心的未来发展模式
时间:2014-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过近年来的运行和摸索,案件管理中心的各种职能在不断地规范和完善,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本文以借鉴革新的方法分析探讨了案件管理中心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模式。

  一、案件管理中心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将传统办案部门案件受理、查询、接待、统计、分析的部分职能分离出来,使之更具专业化、服务性;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强化内部监督;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并使之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等举措,给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种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综合化的变化和效果。但现阶段仍旧有一些因素制约着案件管理中心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不足,尤其是专业型人才匮乏,实施案件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尤其缺乏;2、检察机关内部各办案单位不能有效放权,或者说案管中心职能全面运行存在阻力;3、领导重视程度不够,“重案件不重管理”的情况仍旧在很多地区存在;4、缺乏科学的发展规划,改革过程中“先行先试”的魄力不够;5、执行力不足,有些地区有了好的想法,但是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或者说执行阻力较大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制约了案管中心的发展和职能的丰富完善,是我们未来工作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案件管理中心未来发展模式

  笔者总结近年来的发展经验认为案件管理中心未来发展应体现和强化“两个监督”、“三项服务”、“四大板块”、“五种特点”。

  (一)两个监督

  两个监督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1、内部监督。对于内部而言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效果比较明显,我们从一个公诉案件办理过程来讲,案件管理中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监督:第一,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环节首先需要案件管理中心来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通过初审,案管中心对案件证据材料、罪名认定从实体和程序方面都有了一个大体的把握,可以说这给案件的审查起诉进行了第一次风险防控预警,如果公诉部门审查案件出现失误与案件管理中心初审意见存在较大偏差,那么案件管理中心可以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审查,从而确保公诉案件质量,加大对案件实体、程序审查的监督力度。第二,案件管理中心对公诉部门案件审查期限也能进行预警监控,保证公诉部门按时按期办结案件,并在审查起诉期限到期前一周或者几日内进行预警提示,并对超期办案行为进行防控、纠正。第三,割断一些不必要的人员接触与联系,保证《刑事诉讼法》能够有效地执行,例如律师、当事人作为案件直接相关者其查询、查阅、了解案件情况,或者依法复制证据材料直接通过案件管理中心来进行,案件管理中心可以直接调取也可以安排公诉部门办理,但是过去公诉人对于律师或者案件当事人了解案情、查询案卷比较反感,导致律师或者当事人的权利长期不能有效保障,而案管中心在此的监督作用则明显能够改善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减少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等案件相关人与公诉人直接接触的次数和时机,从某种程度上对公诉人审查案件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第四,赃款赃物管控实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款分离,便于管理,强化了监督效果。第五,对审查起诉工作有所促进,案管中心动态监控了公诉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如不诉、抗诉、起诉、退补案件的情况,各类案件的办结情况,这是对公诉部门工作效果的直接监督。第六,案管中心要经常性地对公诉案件进行案件评查工作,并将不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加强评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这些案件的审查起诉质量。最为关键的是案件评查工作能够有效地提升办案质量和干警的执法水平。除了以上这几点之外,其实还有很多方面可以实现监督效果,对于侦查监督、反贪、反读部门办理的案件也能达到这种效果,我们在此不予赘述。

  2、外部监督。案件管理中心的一个强大职能就是信息的汇总分析,并对这些第一手的基层案件数据进行横向比对、专项分析,对一些突出问题、热点问题作出专项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或者决策层直接发出检察建议,进行建言献策。如我们曾经向未成年人犯抢劫、盗窃案件人数较多的学校发出过检察建议,引起该校高度重视,专门邀请我院同志作为校外辅导员举办法制讲座,借此机会我们以该校学生犯罪为反面教材进行了法制教育,后该校未再出现过此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另一个例子是我们曾经在一个月的汇总数据中发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出现在不同办案单位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下达过多次纠正违法,我们立即针对此情况给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针对此情况专门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学习,规范了办案行为,后来此类不规范办案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纠正。检察建议这种外部监督方式,不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也适用于社会管理工作。

  (二)三项服务

  三项服务是内部服务、外部服务、专项服务。

  1、内部服务。这是专门针对办案部门的,其主要表现在上述职能剥离和划分上,如案件管理中心执行了受案管理、赃款赃物管理、移送案件、接待当事人和律师、协调公安、法院相关部门关系等职能,而这些职能过去则是由相关的业务部门来完成的,这样就大大简化了并细化了职能行使,使这些办案单位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来办理案件,案管中心成了一个大管家,能够有效掌握案件动态,并协助这些部门完成案件管理工作,最终实现其内部服务职能。

  2、外部服务。这是针对案件当事人、律师、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有些案件管理工作改革靠前地区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已经实现了“一站式”服务,如开办了“便民检务大厅”,整合了控申部门职能,实现了对案件查询、案件受理、律师接待、受案管理、接待来访等等方面的服务职能。在案件管理中心,你可以了解办案进度、查询、阅卷、复制案件材料等,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体现和强化了服务性,使检察机关在服务群众方面迈出了一大步。随着案件信息发布机制的逐步健全完善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在正逐步实现对办案信息和流程的网上公开,确保群众监督无盲点,真正实现公正执法。案管中心还可以与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案件沟通,信息共享,简化工作流程,确保案件信息的综合性、全面性、准确性,从而较好地形成了办案一体化和专业化的服务效果。

  3、专项服务。这是其他部门难以实现的,重点表现在信息数据的汇总分析,案件管理中心掌握着检察机关全部办案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料,如上所述,其完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汇总、分析等职能,保证案件信息的全面性和综合性。例如在案管中心我们可以查询到各部门的办案信息情况,同时又能汇总这些信息,形成整体的分析和评判,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发现某一地区哪些案件多发频发,能够分析整体治安状况、能够分析相关部门案件办理情况、能够分析检察机关业务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这些都是独立办案单位无法完成的,最重要的是案件信息汇总形成的专项工作报告能够为地区高层决策提供一个真实有效的信息支撑,引导案件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四大板块

  四大板块包括服务板块、监督和信息公开板块、数据分析汇总板块、案件管理板块,这是案管中心未来应该形成的工作板块。其中,案件管理板块则是其职能综合性、全面性最直接体现的工作板块,引领着其他工作板块的运行,也是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最直接的目的所在。

  (四)五种特点

  五种特点是要求案管中心的工作应该体现服务性、专业性、综合性、监督性、便捷性这五个特点。这五个特点可以从四大工作板块中有效体现,但同时也给我们今后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检察机关实现案管中心对案件的综合管理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们认为未来案件管理工作在长远规划、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信息选择性公开、便民服务等等方面,还有更远的路要走,这有待我们不断探索和尝试,实现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介休市院 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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