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    太谷区    祁 县    平遥县    介休市    灵石县    寿阳县    昔阳县    和顺县    左权县    榆社县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调研
量刑建议的实践探析
时间:2014-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为我们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提供了实施依据。本文立足寿阳县院量刑建议的实践,对量刑建议的实践意义、存在问题和具体措施作些粗浅分析。

  一、量刑建议的实践意义

  (一)实现了量刑均衡与公正

  通过对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使各类案件的被告人在综合各类量刑情节后,得到应得刑期,使同一地区同类案件同种情形的判处结果,不再单纯依靠办案人员的“经验”、“法律素养”、“自由心证”来判定,而是有了较为客观、透明的量刑幅度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刑”的问题。实践中寿阳县院通过对25案实行量刑建议分析,使这些案件判决结果总体保持了均衡,没有出现大起大落。如对赵某交通肇事案和王某交通肇事案,因两案都是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具有基本相同的量刑情节,只是案件相差二个月。故我们通过运用量刑建议,保证了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均衡性。

  (二)实现了诉讼公开与透明

  在提起公诉时,出具量刑建议书,明确了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用情节,量刑幅度,法律依据。并连同起诉书一同移送人民法院。法院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将两种文书送达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使量刑公开化、透明化,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量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了阳光公诉、透明司法,更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公诉、审判工作的监督。如张某盗窃一案,鉴于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情节,且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我们适时提出了量刑建议。该建议书送达被告人后,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极大认可,对我院能依法公正执法表示了感谢,进一步促使被告人彻底悔罪,实现了刑法的教育功能。

  (三)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量刑建议公开化,使人民群众对公诉与审判工作更加理解、支持,进一步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如我们办理的郭某交通肇事一案,通过庭审,对量刑事实的举证、质证,并对该的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使量刑的工作与标准、程序与依据公开化、透明化,增强了庭审说理性,最终说服了被告人,答应积极配合法院赔偿被害方各项费用。这一工作的开展,增强了司法权威,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四)实现了案结事了讼息和罢访

  由于量刑建议的适用,对一些量刑情节的充分运用,如坦白交待、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求得被害方谅解等均可得到一定从轻甚至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引导作用,不仅使庭审效率提高,而且由于被告人认罪得到从轻、被害人得到赔偿并予以谅解,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对判决结果,形成“两高一低”,即服判率、息诉率提高,上诉率降低,不仅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也是“三项重点”工作在公诉工作中的灵活体现。截止目前,我们运用量刑建议办结的案件,实现了“零上诉、零抗诉、零改判、零上访”。

  二、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一)干警认识还有待提高

  由于量刑建议是新事物,这一改革必然触及传统的量刑方法,既要改变法官的量刑思维和量刑方法,也要求侦查机关更加注重各种量刑证据的收集,公诉机关在指控犯罪时,要对量刑提出建议,并要举证、质证、发表关于量刑的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辩护人也要注重对量刑的辩论等。这些新的要求对我们现行的侦查、起诉、审判、辩护都提出新的挑战,增加了工作难度。实践中有的干警还运用的不娴熟,导致工作量大大增加;有的干警包括侦查人员认为量刑建议舍简求繁,多此一举。如,侦查机关原有侦查模式只对主要犯罪事实查明后,对一些枝节情节如:行为人过往除累犯外的前科、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有几人轻微伤等,一般不再进行侦查。而现在这些所谓的枝节情节对行为人量刑也起了很大作用,故在要求侦查机关查明问题时,不同程度遇到一些抵触情绪。比如有的侦查人员认为,故意伤害罪成立只要求构成轻伤以上事实即可,故收集证据时只对轻伤作出鉴定,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更未对其他受伤人员作出是否构成轻微伤鉴定。认为这些事实与民事赔偿有关,与定罪量刑无关。而现在量刑标准明确了这些情节对行为人具有重要的量刑意义,故侦查人员对此很不理解,认为增加了工作量。

  (二)量刑建议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量刑建议现在探讨的很多,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界线,这是实施量刑建议的底线。而目前,我们依据的无非高法的两个意见,即《量刑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高检《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且高法仅是对其中常用的15种罪名作了量刑规定,并不能涵盖日常所见的罪名,更无论全部了。如绑架罪的问题就没有规定。这导致了日常办案中无法可依。

  (三)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还不明确

  核心是量刑建议权限问题。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效力是否优于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该的权限是否对法官有一定约束力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还不明确。导致了实践中,如果法官在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之外对被告人处刑,检察院是否应依据自己的量刑建议提出抗诉。如果是这样的话,必然有以量刑建议取代法官自由裁量的嫌疑,也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互相制约的原则。如果检察院不抗诉,显然量刑建议又似乎形同虚设,这导致检察机关处于两难境地。所以在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种尴尬局面出现,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要提出量刑建议时,先征求法官的意见,或者提出的幅度宽泛一点。这种做法显然与量刑建议的要求是不符合的,但这也是无奈之举。有效克服了一些干警主观上存在的畏难、犹豫、观望情绪。因为量刑建议工作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它如何开展、如何运行,而且还需防止出现物极必反的不良后果。如运用不当引发的冤假错案、程序失当引发的矛盾激化上访案件等等。这些情况必须未雨绸缪。

  三、实施量刑建议的具体措施

  (一)成立机构、协调配合

  在公、检、法三机关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就量刑建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有益探讨,并发挥公诉部门对一些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功能,逐渐改变侦查机关固有的侦查思维与模式,创新侦查方式,从源头上保障与促进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在实践中,寿阳县院与法院专门成立了量刑建议工作的协调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担任,成员由法院刑庭庭长、公诉科科长组成。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开展,认真研究量刑建议工作的方案和具体实施意见,如发现疑难问题,即由协调组召集会议商讨解决。从而使量刑建议工作强化了领导,增强了开展工作的组织性、协调性,保证了量刑建议的有序开展。

  (二)循序渐进、保证质量

  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我们不仅反对心存疑惑、停滞不前思想,又要反对急于求成、冒进邀功的观念。对于这项新事物,必须有科学的态度,依据本院的客观实际,循序推进。首先,我们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高检、高法关于量刑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深入掌握文件中规定的量刑程序、量刑方法,先做到心中有数。其次,遵循先简后繁、由易入难、蚂蚁搬家、积土成山的原则。在实践中,我们先选择较为简单的案件,如数额不大的盗窃案,情节较轻的交通肇事案等,试行量刑建议,在提起公诉时,针对案件中的量刑情节起草量刑建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由法院在开庭后作出判决。通过在这些简单案例上运用量刑建议,逐步积累了经验,进一步熟悉了程序。然后逐渐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上,如抢劫案等,采用量刑建议进行公诉。这样做不仅有效避免了因不熟悉量刑建议工作而导致的一些复杂案件办理中的质量下滑问题,而且通过在简单案件上的运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增强了干警们运用量刑建议的信心、决心,最终实现了“蚂蚁搬家、积土成山”的良好效果。

  (三)把握重点、讲究实效

  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对一些案件并不太适合适用量刑建议。如一些矛盾已激化的案件,量刑建议如果把握不好,极易引发矛盾严重激化或矛盾倒流回检察机关。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运用量刑建议时,注重把握重点,对当事人矛盾已调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社会影响大、提出量刑建议正面影响较好的,可以适用量刑建议。对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对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一般不适用量刑建议。也就是要注重量刑建议提出的实效性。并据此规定了适用量刑建议的程序,即一般案件量刑建议由承办人提出,科务会讨论,科长审查,分管检察长审签后提出;对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提交检察长审签,必要时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提出。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适用量刑建议案件的质量,防止了负面结果产生,从而保证了量刑建议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制约、实现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说明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关系,目的是要实现司法公正,核心价值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践中,我们对一些案件果断提出量刑建议,有效地增强了对法院量刑活动的参与力度,形成了对庭审活动更全面的监督模式,有效地制约了法院的量刑裁量权,防止了同罪不同刑,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问题。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法庭审理,决定是否采纳,使量刑公开化、透明化、可参与化,也相应制约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之后,检察机关再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定罪与量刑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行使抗诉权,来进一步制约法院裁判权。在互相制约中,使司法进一步透明、公正,有效防止了司法独断的产生。如我们办理的梁某盗窃一案中,我们就本案被告人为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又积极退赃,数额不大等情节提出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后,经开庭审理,对量刑情节予以举证、质证,最终法庭采纳了我们的量刑建议,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出台措施、有章可循

  量刑是专业技能,不能理解为简单的数学技巧。我们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意科学性与实践性、精确性与复杂性相结合。实践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是复杂多变的,有的量刑情节不可能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前进行充分的认识和预测,有的酌定量刑情节也不可能单纯从数字上进行量化。所以要防止失之于严,使法律失去应有的弹性。而一部适应力弱的、刚性过硬的法律,一般是一部短命的法律。为此,量刑建议实施中,应充分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相结合,不能以量刑建议取代法官自由裁量权,既要讲究量刑建议的科学性,也要注重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不断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新发展。

  通过对一些案件运用量刑建议进行审理,边学边用边总结,用理论指导实践,再用实践经验提升理论水平。我们针对一段时期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累的经验,经科务会讨论、院领导研究,并征求法院对口部门意见、建议,几易其稿,最终出台了《寿阳县人民检察院量刑操作规程》。该《规程》有效地结合了本院办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经验,从量刑建议的原则、量刑建议的主体、量刑建议的方法、量刑建议的程序、量刑建议的范围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我院深入开展量刑建议提供了依据、使量刑建议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对实现检务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实现量刑均衡与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需要对量刑建议这一新生事物加大研讨力度,结合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深入研究,防止各唱一台戏和互相扯皮现象发生,整合司法资源,建立一部规范的、成文的、科学的量刑规范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实现有法必依。

                                                                                      (寿阳县院  李海亮)

 
网上服务
机构设置
工作报告
办案数据公开
预决算公开
信访接待
法律法规
12309中国检察网
检察听证网
互动平台
晋中检察官方微博
晋中检察今日头条
晋中检察微博
晋中检察微博
晋中检察微信公众号
晋中检察微信公众号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969号

邮编:030600 举报电话:0354-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晋公网安备 140723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