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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研究
时间:2015-03-13  作者:成晓娟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村居民自愿参加,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是帮助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然而,在推进“新农合”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着“新农合”基金的职务犯罪逐渐产生,“新农合”基金被贪污、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加剧了“新农合”资金的运行风险, 严重侵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预防“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分析这一领域的犯罪特点、案发原因,以便寻求解决对策,进而促进我国“新农合”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实现农民得实惠、党政得民心、卫生得发展的创设初衷。

  一、“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涉案人员的职位遍布领导职位、普通职位,分布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等多个部门。

  (二)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

  (三)犯罪金额重大化。由于“新农合”筹资的渠道、来源广,易使得涉案人员作案数目重大。“新农合”报销医疗付费分为两块资金,扣除“新农合”按比例付费外,剩余医疗费须由患者当场现金支付,因此,为相关人员实施犯罪埋下了伏笔。

  (四)犯罪倾向共同化。由于“新农合”医疗报销过程比较复杂,“新农合”资金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管理,涉及多道环节和程序,现实中,犯罪分子仅靠个人、单个环节不能实现犯罪目的,因此往往通过通谋共同犯罪,实施犯罪一般有着明确分工。

  (五)犯罪手段多样化,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多样性。犯罪分子通常采取虚报、冒领、窃取、骗取、侵占、侵吞、收受贿赂等方式进行“新农合”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现实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多种多样,主要采取定点医疗单位编造虚假病例、虚增治疗费、多收治疗费、手续费、西药费等手段,套取“新农合”补偿金和城镇医疗保障金;“新农合”管理人员与定点医疗单位内外勾结,采取虚造报销单据、开具空白转院证明、虚开病历、增加病人用药、输入虚假病人人数等手段,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套取“新农合”补偿款。以上犯罪行为可谓处心积虑,无所不用其极。

  二、“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首先,“新农合”监管体制有缺陷。新农合作为我国实施的一项惠农政策,由于各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不规范,有关部门对政策宣传不到位,加上部分边远山区少数民族文化水平和接受程度有限,致使部分农村居民对新农合的报销比例、起付钱、用药目录、基金的管理方式等不清楚,参“合”居民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新农合”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的筹集方式主要是乡村干部上门收缴、设点收缴、代扣代缴等。而部分农民长期在外务工,生病住院的农民也只占一部分,相当一部分农民没有生病住院、没有产生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因此,在收缴费过程中,乡、村干部和农合管理员存在隐瞒部分农民上缴的参保资金,不入账,不上报的可能性。在“新农合”基金收取、管理过程中存在侵占、挪用、贪污等类型职务犯罪隐患。

  其次,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缺失。一些定点医疗机构的领导和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片面追求单位经济效益、职工福利及个人奖金,盲目夸大患者病情、开大处方、延长住院时间,或者采取将门诊当作住院医疗进行报销,对多次看病的病人只减一次起付钱、家庭所有成员看病的费用累计报销、虚开住院处方增加病人住院天数、增大每天住院的药费金额等手段增大报销药费金额,进而骗取“新农合”住院医药费补助,造成“新农合”基金被不良医疗行为所吞食。

  再次,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新农合”医疗制度设计较为复杂,加上有关部门宣传不到位和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接受程度有限,致使部分农民对新农合的报销比例、起付线、用药目录、基金的管理方式等不是很清楚,参“合”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也无法发挥。很多农民对相关内容知之甚少,导致缺乏维权意识。还有一部分农民因法制观念淡薄,在小恩小惠的利诱下,配合医疗机构造假,甚至有些农民因利益熏心,自己亲自实施造假。

  最后,相关部门对“新农合”职务犯罪没有形成打击合力。 “新农合”资金的运行涉及卫生、物价、工商、公安、药监、财政等部门,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实践中,由于“新农合”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查处困难,各部门缺乏沟通与交流,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给侦查、调取证据等带来不便,不能有效地形成合力,及时打击该领域的职务犯罪。

  三、加强“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对策

  为有效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注重预防工作,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医生职业道德

  严打涉农犯罪,维护农民利益,始终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之一,通过打击震慑犯罪,用打击来促进预防,做到打击一个、治理一方、教育一片。但是光靠打击是不够的,检察机关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查办案件,分类分层次帮助发案单位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拒腐防变意识,通过筑牢“思想道德和动机防线”,使人自觉放弃职务犯罪意念,自觉抵制腐败,自觉坚守道德防线、把握纪律底线、远离法律的高压线。

  (二) 完善“新农合”管理监督机制

      首先加强内部管理的监督机制。要加强对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科学的付款和记账方式;加强审核业务、审批业务管理,实行层层负责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实行医务公开,通过公布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发放情况,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其次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规定,提高广大农民认知度和知情权,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充分发挥党委、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由监察、审计、检察等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把监督落到实处。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失职和权力滥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新农合”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新农合”定点机构要与当地政府紧密协作,通过传单横幅、宣传板报、开展医疗和“新农合”讲座等形式全面打开宣传缺口,真正做到“新农合”政策家喻户晓。要深入浅出地宣传好“新农合”的有关政策、报销比例等相关内容,普及“新农合”知识,让广大参“合”农民了解党的惠农政策,对自己的看病医药费用能否报销、如何报销、报销可得金额是多少,做到心里有数,充分发挥农民参与监管的作用。

  (四)加大对“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惩治职务犯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特殊预防措施,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符,能够起到对腐败分子本人的特别预防作用和对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作用,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各相关部要紧密配合,形成“组合拳”,增强打击合力。具体而言,药监、质检、卫生、财政、审计、民政、公安、司法系统,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密切协作,通力合作。药监、质检、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各自的范围内监管,发现隐患或线索及时通报,司法机关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在侦查、审判、制裁等方面发挥打击作用,尤其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集中力量,突出查办社会上影响恶劣的“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特别是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利用“新农合”资金实施犯罪的案件,集中力量优先查办、快办快结、严厉打击、决不手软,保障“新农合”资金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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