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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死刑案件赔偿与谅解的认识
时间:2019-0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来年,一些地方法院对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因被告人赔偿、道歉和被害人谅解与宽恕而适用死缓,且这一司法现象在实践中被提倡,但从长远来看实属权宜之计,它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相冲突,与公众信仰的公平公正相违背,更提供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本文就这一司法现象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当前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死刑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赔偿与谅解情节在被告人的量刑中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在多地实践中已普遍存在,这一做法在个案中我们或许看到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纠纷的解决,但此做法明显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无力赔偿和被动性赔偿

    死刑案件中多数涉及到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数的被告人会主动对被害人的伤亡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多数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等恶性的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往往是经济拮据,身无分文之人,他们及家属“有心”也无力赔付;即使有经济条件好的被告人,他们出钱并非真心赔偿,更多是为了博得法官的认可,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的从轻处罚要求,就是公众所称的“花钱买命”,容易引起公众对公平公正的质疑。

    (二)被害人家属“代位”谅解和被动型谅解

    谅解,作为一种感情的宽容,只有当事人本人有资格,而在被害人被残忍致死的死刑案件中,被害人的缺失使谅解成为空谈,更多的是被害人家属代位行使,这种“代位”性谅解无法最真实的表达被害人意思。其次,实践中被害人家属往往在人财两空的选择中,还是会违心接受金钱与生命的交易,更为无奈的是,被害人家属若想拿到用生命换取的“赔偿款”必须以出具自愿谅解书为前提,这种被动型甚至被逼型的谅解使被害人家属生生的绑架在“要钱不要情”的十字架上,被告人由此换得从轻处罚的“法宝”,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更形象的体现出了“花钱买命”的实质。

    (三)决定“生死”的酌定情节影响司法公信力

    近年,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死刑案件,法官的执法品质和能力更为引人关注,他们掌握生死大权,在化解双方矛盾的个案需求和慎用死刑的国家立场双重要求下,法官将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作为判处死刑的重要参考因素,这似乎找到了一条两全其美的路径,其实不然,实践中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们,这生死调解,影响着公众对司法执法的信任和对法律权威的敬畏。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我国死刑案件中,被告人为了保命出钱,美其名曰“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避免人财两空,违心出具“自愿谅解”,法官为案结事了,认为“双方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这样一个怪异现象,貌似三方各得所需,实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念。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赔偿主体的局限性

    当前,我国死刑案件的赔偿主体只有被告人及其家属,除此之外再无任何赔偿主体,这就导致了很多因客观原因无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案件,进而使被害人家属陷入人财两空的困窘中,由此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二)对赔偿与谅解关系的错误认识

     赔偿和取得谅解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在刑事案件中作为量刑因素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个案扭曲了两者的关系,赔偿以谅解为条件,谅解被赔偿所绑架,把二者关系错误认识为一种因果关系,容易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第二次的情感伤害。

   (三)刑事处罚强调赔偿与谅解的作用

    死刑案件作为裁判生命刑的严重刑事案件,酌定量刑情节发挥的作用都是较弱的。目前实践中却出现了偏重强化赔偿与谅解在死刑案件中的作用,把它作为“保命”与“丢命”的分界线,在执法理念上违背了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的基本原理,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怀疑,也牺牲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正确适用赔偿与谅解的见解

    如何让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既公平合理的处理个案,还能守得住本有的公平正义和社会信赖。笔者认为死刑案件在适用赔偿和谅解情节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国家的法律责任

    国家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关注被害人及家属的权利保护与恢复,国家行使的惩罚权实质上是一种代位惩罚权,即由国家代替被害人惩罚被告人,因此国家在拥有刑罚权力的同时相应的就应该产生补偿被害人家属的义务。同时,国家在个人犯罪中也是有过错的,应对犯罪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因此,国家责任的确立有其依据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多元性。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在被告人赔偿不能时要由国家基于对被害人权利救济和困境救济的法律责任而对被害人进行代位补偿,从而使被害人家属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

    (二)正确认识赔偿与谅解的关系

    死刑案件作为极其严重的刑事案件,从应然上讲本身就不具备被谅解的可能性。即使根据特殊案情,法官也应该着重严格审查谅解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充分征求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保证谅解行为的有效性。同时,法官立足案情的基础上,深入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经济收入,社会关系等情况,充分认知被告人的赔偿动机和能力,确认其赔偿的主动性。此外,要健全量刑规则,将赔偿和谅解作为两个单独情节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谅解被绑架。

    (三)合理确定赔偿与谅解影响量刑的力度

     赔偿和谅解作为一种罪后酌定情节,尽管国家在一些司法文件中已多次出现赔偿谅解作为量刑考虑因素,法官不能因为出于化解双方矛盾的个案需求和慎用死刑的国家立场就片面强调其作用,我们依然要谨慎考虑赔偿与谅解的作用,在量刑中给予适当体现。

 

                          刑检一部   梁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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