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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沟通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实现共赢
时间:2020-09-08  作者:陈林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协商沟通在公益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更是如此。

  在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应当是第一位的、首要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则是第二位的、补充性的。当国家利益、社会公益遭到侵害时,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检察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干涉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职权。只有当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不能尽职履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亟待救济的状态下,检察机关才能介入,发挥公益保护人之司法职责,对案件进行调查,通过后续的诉前程序,乃至提起公益诉讼,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从以上程序可以看出,为了促使行政机关更好的履职,检察机关应当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行政机关协商沟通,先促使其履职,这既体现行政职责首要性原则,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协调沟通贯穿于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的全过程,在立案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前、整改过程中均可进行协商沟通,从而实现行政公益诉讼最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协商沟通是门技术。要恰如其分地掌握使用方法,需要办案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积累经验。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首先,使相关行政机关认识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让行政机关不产生抵触情绪,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是其依法履职的强大后盾,善于借力。如在办理山西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三起煤矿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中,晋中市检察院主动与当地政府接洽,赢得政府支持,共组织召开协商沟通会7次,有效解决了困扰办理案件的诸多难题。

  其次,要熟练掌握行政法规与行政机关的职责。只有熟悉并掌握行政法规和行政职责,才能充分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如办理二次供水、地热资源等案件时,主动与行政机关联系,了解和掌握行政法规与行政机关职责,为顺利办案打下坚实基础。

  再次,还要注意沟通协商的方式方法。在沟通协商中,检察机关要本着平等、坦诚的态度,绝不能有高人一等、盛气凌人的感觉。特别是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如果行政机关不着要领或整改不力,检察机关应当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提出,帮助分析,督促行政机关认清问题的本质,进而理清思路,制定整改方案,列出时间表和任务图,尽快高质高效完成整改。

  整改结束后,也可适时与行政机关座谈,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特别是针对个案问题,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改,切实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协商沟通绝不是“和稀泥”。公益诉讼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利益,原则上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处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协商沟通是在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协商沟通。当然,强调协商沟通,也并不是一味强调不求实际的协商,如果有事实证明,行政机关有能力整改却不整改、假整改或敷衍整改,那么该起诉就要坚决起诉。

  总之,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要通过与行政机关协商沟通,真正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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