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晋中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新增第四款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区域内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举报,也可以到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受理举报中心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 12309
(三)微信举报
登陆当地检察微信号或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微信公众号以及“晋中检察公益之诉”、“晋中民行检察”公众号进行举报。
第五条 市院由刑事四部受理案件线索举报,各县(区、市)院由负责控申业务的部门受理。
第六条 公益诉讼(民行)检察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进入程序。
第七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经立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整改并回复或提起公益诉讼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由当地检察机关核实后及时发放。举报线索无法核实身份的及匿名举报,不列入奖励范围。奖金标准由各基层院确定。
第十条 举报线索奖励中发现检察人员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